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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以物抵債作為債務履行方式在實踐中普遍存在,但我國《民法》、《合同法》等對其并無明文規(guī)定,致使理論界和實務界對以物抵債協議的概念、以物抵債協議的性質和效力問題爭論不休。本文的以物抵債協議是指當債務人逾期不能清償金錢債務時,合同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以債務人或第三人所有的財產代替金錢給付折價交給債權人以清償債務的協議。因為以物抵債極易與流質契約、讓與擔保、債的更改等相關概念混淆,進而影響以物抵債協議的性質和效力。本文的選題為以物抵債協議的實證研
2、究,研究的目的在于能準確界定以物抵債協議的概念、性質及法律效力并為司法審判實踐中出現的以物抵債案例進行正確裁判提供法律依據。
本文綜合運用了實證分析法和對比分析法。通過典型案例,引出每章的研究對象,即訴前以物抵債協議、訴中以物抵債調解協議和訴后以物抵債和解協議,歸納爭議焦點,圍繞爭議焦點,三章分別重點論述了訴前以物抵債協議性質的認定、訴中以物抵債調解協議的性質及構成要件、執(zhí)行程序中以物抵債的法律基礎。對比分析法,將不同訴訟階段
3、的以物抵債與相關概念進行對比分析,區(qū)別共性與區(qū)別,進而正確界定不同訴訟階段的以物抵債協議性質及效力。
筆者認為,對訴前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性質和效力的認定,不僅要看協議是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還是屆滿后達成的,還要考慮當事人是否轉移了抵債物的物權,同時還要與流質契約、讓與擔保、債的更改、抵押合同等相關概念予以區(qū)分;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在法庭主持下達成的以物抵債調解協議與虛假訴訟、流質契約如何區(qū)分及其效力認定問題,同時闡明在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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