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擔保物權競存的優(yōu)先效力.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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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碩士學位論文論擔保物權競存的優(yōu)先效力姓名:邵志蕾申請學位級別:碩士專業(yè):法律指導教師:梅夏英200504012引言在商品經濟高度發(fā)達的今天 各種生產要素進入市場 給市場主體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效益 但效益總與風險共存 在現實的多種債權債務關系中 債權又并不總是能得到清償 因為盡管存在著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 但對于債務人而言 其是否能夠償還 還要視其是否具有償還能力及償還意識 就償還能力而言 一方面存在債務人即便以其全部財產承擔

2、責任也不足以確保債權實現的情況 另一方面則是因為同一財產上會發(fā)生債權重疊現象 多人參與分配 便不能保證所有債權獲得全部清償 而確保債權得以實現的方法之一就是設定擔保物權 通過債權人提供擔保的標的物優(yōu)先受償 以物權來保證債權的實現同時 為適應市場經濟融通資金的需要 擔保物權也日益發(fā)達可以說 在市場交易迅捷發(fā)達的今天 為降低金融風險 維護交易安全擔保物權作為一種保障債權實現的有效手段 被工商金融企業(yè)頻繁使用 幾乎到了無擔保即無交易的地步 這

3、就大大增加了相同或不同擔保物權之間競存的可能性 當兩個或兩個以上都具有優(yōu)先受償效力的擔保物權同時并存于同一財產上 且該財產變賣的價值又不足以清償所負擔的數個債權時 數個擔保物權之間將發(fā)生效力沖突 此時 哪一個權利更應優(yōu)先得到滿足 將直接關系到它們所擔保的債權能否受償以及能在多大程度上受償 因而擔保物權的競存問題為各國的立法 判例和學說所重視 而我國在這一問題上的立法和判例則相對比較缺乏 對此問題進行的探討也非常薄弱然而勿庸置疑 這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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